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甄别适用情形
作者:王晴    信息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3

 

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甄别适用情形

 

王 晴 

 

  《劳动合同法》就劳动合同设立约定违约金义务采取限制用人单位权利和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特殊原则。
   约定违约金的适用,于《合同法》属于当事人选择的自由处分权,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且《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一定的伸缩空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前条第二款)。不仅如此,“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前条第三款),从中可以看出,约定违约金的赔偿,其中可以包含惩罚性赔偿,虽然对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额所不逮或者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断调整到适当数额。当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逮时,约定违约金丧失基本的民事填补功能,有违公平原则,当事人可请求增加;但约定违约金于事后需要调整降低则被加以限制,只有“过分高于”的情况下才予以“适当减少”。差距畸高而仅被“适当减少”说明:第一允许约定违约金包含惩罚性赔偿成分和比例;第二、约定违约金至少已经包含了实际损失的赔偿填补功能;正因为此,“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也就是说,权利人不能既要求约定违约金的惩罚性赔偿,又同时要求定金赔偿的惩罚性。惩罚是不附加的。对于约定违约金是否可以与实际损失同时并列请求赔偿,《合同法》没有明确排除,但从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允许当事人就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的规定来看,二者实际上可以同时请求,但必须受到限制,该限制即实际损失数额。
  现在我们对比《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就约定违约金的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就约定违约金的条款集中起来不外三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总的三条都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主要要看第二十五条总括条件的义务性规范,即一般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则属于特殊例外,即在此两种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结合一般规定的集合与特殊规定的集合,将两个集合在形式逻辑的交集上分割其界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所禁止的是“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而并非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合约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互换行为,因此并不因为法条表述中将双方当事人先后顺序当作行为主体和受体的当然区别或逻辑顺序,也可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那可能会成为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约定违约金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也绝对无意剥夺或限制劳动者的权利,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限权义务是对等互指的观点既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读,又是对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对劳动者及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的曲解。
  约定违约金制度,于《劳动合同法》则属于单独设定给用人单位义务即限制,而对劳动者,法律并不限制其约定或实际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约定违约金赔偿的权利。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垂直管理的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相似,而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等其他平权法律关系有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关系,甚至在行政领导上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为此,《劳动合同法》的义务性规范一般不是互务关系,法律必得对劳动者权利予以特殊保护而偏重于用人单位义务。

(作者:王晴,发表于发表于2012-08-02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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