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受贿案中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意志与单位的意志不相一致时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张海    信息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5-31

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领导班子全体会议上明确表示:不同意提取企业项目资金,主观意志非常确定;即法定代表人不具有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情形,应当不构成犯罪。

1.在单位开会研究时法定代表人的心理态度。

法定代表人在单位开会研究时明确表态:“近期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项目资金已到位。我局在争取该项目资金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也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要求,该笔资金应全额支付申报关闭的小企业。我认为,尽管我局在跑项目的过程中,花费了一定的资金,但我们应按照有关制度,将该项目资金全部支付给已申报关闭的小企业。……(第二次发言时)我不同意提取。”这是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记录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的表态意见。该意见由书证和大量证人证言可以佐证,证明法定代表人当时明确表示不同意提取关闭小企业项目资金的事实。

2.从单位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分析,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和单位的意志不一致,不能将单位意志视为是法定代表人的意志。

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对单位的主观罪过是否能够进行认定是认定单位受贿罪能否构成的重要要件。单位是一个外在形式与内在实体构成的统一体,具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但单位的意思机关必须有依照法律有资格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活动才能发出单位的意思表示。即在特定位置上自然人的意志被视为单位的意志。单位受贿罪中的单位意志应当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单位会议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这些特定人员的意志直接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在实践中常见的单位受贿行为主要有:(1)经单位研究决定,由有关人员实施的受贿行为;(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受贿行为;(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单位受贿行为。不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单位内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单位利益,明知受贿行为会危害社会,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代表单位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单位受贿的主观方面离不开单位内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心理态度。因此,单位受贿的主观方面体现于单位内相关自然人的主观故意,自然人为单位谋利益希望受贿的心理活动又反映了单位意志,两者的同一性就是单位受贿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因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会议研究结论为:“按原则该笔资金应按项目管理规定支付企业,但在项目争取过程中,单位支出了部分资金。为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大家一致同意与相关乡镇企业联系协商,从项目资金中留取一小部分资金用于办公设施改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此时多数人的意思表示淹没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多数人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结果,也是代表单位意志的;而法定代表人一个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结果,是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此时,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意志与单位的意志不相一致,不具主观意志的同一性,作为单位受贿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成立的;但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意志说明受贿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不存在的。因此,法定代表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能以单位意志推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意志。

3.关于单位受贿罪中直接负责人员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上规定,从法理上分析,单位受贿罪中的直接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单位受贿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对单位受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其身份、作用和责任,即对单位犯罪的实施起主要决策、指挥作用,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机关和机构的负责人、机关和机构的一般负责人以及机关和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但是法定代表人在所涉及指控的行为中没有起决策、指挥作用时,法定代表人不是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我们不能机械的对号入座:因为你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以你就是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因此你就是单位受贿罪的直接负责人。这样的逻辑推断形式上似乎是对的,内涵上确是完全错误的。

综上,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意志与单位的意志不相一致,不具主观意志的同一性,主观意志说明受贿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不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而且在犯罪的实施行为中没有起决策、指挥作用,因此法定代表人不是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规定,法定代表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信息录入:田珈福  
  • 上一篇信息:

  • 下一篇信息:
  • Copyright © www.gszf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或复制
    ICP备案号:陇ICP备15002184号  网站技术支持:元创网络工作室
    甘公网安备 6207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