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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奶粉事件再次呼吁公益诉讼         ★★★ 【字体:
奶粉事件再次呼吁公益诉讼
作者:傅达林    新闻来源:2008年09月26日成都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7

 

  近日,北京及全国各地的律师自发组成了一个三鹿奶粉志愿律师团,免费为受害儿童家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据悉,目前已经有上百位律师加入其中,共为1000多名患者提供了咨询。

  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律师自发组团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有助于突破受害公民个人维权的困境,也体现出我国律师界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但从国家制度层面看,这样的律师志愿行动,从侧面折射出目前我国相关维权机制的缺失。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害公民所面临的维权困境,再次证明从立法上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

  法治社会,公民维权的权威途径莫过于诉讼。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权是需要考虑成本的,当公民心中估算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大于自己可能寻求到的救济时,就会放弃维权。以三鹿事件为例,目前的受害人分散在全国各地,人数众多,涉及的厂家也不少,理论上说,那些数以万计的受害人都享有索赔的权利。可按照现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受害者无论是直接索赔还是通过诉讼维权,都必须提出自己消费过相关批次奶粉的证据,并对相关损害作出鉴定,这对于势单力薄的公民个人而言,非常困难。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人会保留每次购买奶粉的票据?人们又有多少时间和精力去作相关的损害鉴定?即便大部分受害者能够起诉,光是累积在法院身上的审判工作就难以负重。

  基于个人维权的这种困境,尽管相关企业信誓旦旦地表示会给予赔偿,但具体操作起来,其前景不容乐观。事实证明,目前尚未有患儿家长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起诉奶粉生产企业,大多数家长还在观望政府即将出台的赔偿方案。这也恰恰反映出了司法救济机制的无力。然而,对于纠纷的化解尤其是民事赔偿纠纷,政府并不是一个合适的仲裁机构,司法机关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职能机关。如何从司法程序上公平、公正地解决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继续依靠政府的强制干预,我以为是构成化解此次奶粉危机的重要方面。

  从现有制度看,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受限于诉讼主体资格,公民个人在遭遇普遍性的违法侵权时,要想通过诉讼维权,往往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立法除了为个人提起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创设有利的证据规则等权利之外,更需要从全社会的角度开辟公益诉讼的新渠道。

  所以,无论是突破类似奶粉事件中公民维权孤军奋战的普遍性困境,还是出于避免公地悲剧、保护公益的需要,都有赖于从立法上填充民事审判权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真空地带,确立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原告地位。这样既避免了政府介入民事损害赔偿的身份尴尬,又能节约大量的诉讼资源,更有助于遏制那些肆无忌惮的违法侵权案件的发生,对社会和谐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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